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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劳动者应知道的十件事(下)
加入时间:08-01-22  点击:  文字大小:【  】  加入收藏夹收藏本页

《劳动合同法》实施后,面对企业的频频出招,就业环境悄然变化,作为劳动者的我们究竟应如何应对呢?我们继续来看中华英才网为您列出的新环境下咱们劳动者所应该知道的十件事之下篇。

  【六】:企业不缴社保员工可解除合同

  由于现阶段我国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的不平衡,导致各地社会保险缴费比例和支付水平存在“差价”。于是,某些位于经济较发达地区的企业,正利用这一点,为了降低用工成本,逃避用工地较高的缴纳基数和缴费比例,对非本地户籍工采取发放现金“社保补贴”,或鼓励此类员工在户籍地自交社保的方式。这种“社保补贴”,表面上使员工每月到手的现金增加了,实则损害了员工的长期利益,增大了其劳动风险。虽然《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早有用人单位须在用工地为劳动者缴纳社保的规定,但此类情况仍层出不穷,此番《劳动合同法》为了规范用工制度,将企业缴纳社会保险的义务,进一步明确。2008年后,企业如此违规操作很有可能“赔了夫人又折兵”。

  首先,《劳动合同法》正式将社会保险新增为劳动合同的法定必备条款,要求企业在劳动合同中写清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金的详细情况。其次,如果企业不为员工缴纳社保,员工可随时与之解除劳动合同,并且有权利要求企业支付经济补偿金。

  中华英才网特别提示:用人单位不缴社保,是严重损害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行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条的规定,员工因企业不缴纳社保而解除劳动合同时,在获经济补偿金的基础上,还可要求企业做出赔偿,在当地社保政策范围内,补缴其所欠的社会保险金。

  【七】:用人单位解除合同,未提前三十日书面告知,需“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与《劳动法》第二十六条都规定,以下三种情况时,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应提前三十日书面告知劳动者,即:劳动者在医疗期满不能从事原工作或另安排的工作;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或调整仍不胜任;重大客观情况发生变化,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且双方未能达成一致。这两条法规貌似“孪生兄弟”,细看却有所不同,只因《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在“提前三十日”这个条件后,多了“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几个字。

  但短短一行字,却使一些企业在理解此条时,常常与该法涉及经济补偿金的规定混同,认为在这三种情况下,无论劳动者的工作年限多长,只需支付一个月工资标准的经济补偿金,就可以“高枕无忧”解除劳动关系了。

  但事实与企业的曲解并不相同,在这三种情况下,如果企业不能提前一个月通知员工欲解除劳动合同,所应支付给员工的应该是:劳动者一个月的工资+经济补偿金。

  中华英才网提醒广大劳动者,注意区分各种“金”的不同:“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在性质上属于代通知金,是在企业不能提前一个月通知员工欲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对将解除合同员工的一种赔偿;而经济补偿金,是法定的用人单位支付的,为了保证劳动者在失业后的一段时间内的生活来源的一种保障;两者性质不同,不能混淆。

  【八】: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增加,同时,经济补偿金有了最高额限制

  探究2007年末 “辞工”热潮的原因,很大程度上与 《劳动合同法》中支付经济补偿金情形的增加息息相关。

  该法在需支付经济补偿金情形上,与《劳动法》原有规定相比,值得称道的新亮点是: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到期不能续签,企业就应该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此项规定仅以企业保持现待遇不变或提高待遇,而员工不愿续签合同的情况除外。这样的规定,无论对于员工还是企业,显然都是更具科学性和人性化的,同时也更加维护了老员工的利益。


来源:中华英才网人才研究中心  加入收藏夹收藏本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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