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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末位淘汰”的理与法
加入时间:07-03-26  点击:  文字大小:【  】  加入收藏夹收藏本页

  案情简介

  
2003年底,傅某到某太阳能热水器销售公司从事销售工作,并签订了为期2年的劳动合同。2004年2月,该销售公司决定实行“末位淘汰”制,颁布了“三级考核制度”等相关配套制度,明确了考核时间、考核内容及要求,并规定,年末时位于各部门绩效排名后3%的末位者将被辞退。该考核制度经该企业职工代表大会会议审议后通过。

  在“末位淘汰”的压力下,傅某四处奔波,卖力地推销公司产品。2004年底,公司人力资源部突然通知傅某,年度考核中他的销售业绩排名倒数第一,根据公司的“末位淘汰”制度,他将被辞退,一周内须到人力资源部办理离职手续,逾期将按自动离职处理。傅某认为自己工作非常努力,业绩与本部门其他同事相比是低一些,但差距微小,个别月份甚至只差1件货的业绩。为此,傅某于2005年1月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请求该销售公司撤销辞退自己的决定。

  受理结果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开庭审理,裁决撤销太阳能热水器销售公司辞退傅某的决定,继续履行其与傅某的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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