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终奖,离职员工应否有份儿?

卫某于1995年加入某石油公司,2005年7月提出辞职,经公司同意后双方解除了劳动合同。
2006年7月,卫某从晚于自己一个月离职的同事处得知,该公司2005年末支付了同事去年1月至8月的年终奖。卫某认为自己也应得到2005年1月至7月的年终奖,于是要求该公司补发。该公司认为,年终奖是企业以授让自己净利润的形式对员工的特别激励,不属于劳动报酬,年终奖的发放应根据公司规定,只有在公司服务满全年的员工,经考核合格之后才能享受年终奖待遇;卫某去年7月就离职了,没有在石油公司做满全年,不符合享受年终奖的条件;晚于卫某一个月离职的同事所拿到的金额也并非年终奖,而是离职清算后的节余。卫某不服,遂将该石油公司申诉至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请求裁决该石油公司补发其2005年1 月至7月的年终奖。
仲裁结果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超过劳动争议仲裁时效为由驳回了卫某的申诉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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