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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试用期不合格”为由辞退正式员工违法

2012-12-16 11:51| 发布者: administrator| 查看: 7125| 评论: 0|来自: [db:来源]

摘要: 试用期可以说是员工与用人单位相互磨合的时期,在试用期间,用人单位可以考察员工是否适合从事这份工作,而员工也可以在此期间看看自己是否愿意从事这份工作。值得注意的是,一旦过了试用期,用人单位就不得以“员工 ...
     试用期可以说是员工与用人单位相互磨合的时期,在试用期间,用人单位可以考察员工是否适合从事这份工作,而员工也可以在此期间看看自己是否愿意从事这份工作。

值得注意的是,一旦过了试用期,用人单位就不得以“员工在试用期内工作不合格”为由,将员工辞退。

事件

已聘用员工被以“试用期不合格”为由辞退

2009年,刚从大学毕业的小刘苦于找不到与所学专业对口的工作,便在朋友的介绍下,到一家广告公司应聘。当时,小刘被安排从事广告文案方面的工作,考虑到自己是中文系毕业,对于广告文案工作应该能够胜任,小刘便接受了这份工作。

2009年11月,小刘到这家广告公司上班,经过3个月的试用期后,双方签订了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合同中写明了自2010年3月1日至2011年2月28日,小刘在该公司担任广告文案策划一职,同时还规定了工作期间的待遇等问题。

本来是抱着“骑驴找马”的心思才来这家公司上班的,可是签了劳动合同后,小刘感觉公司提供的工作环境、待遇等各方面都令自己比较满意,他便一改之前的想法,打算在这家公司踏踏实实地工作。

然而,合同签了时间不长,小刘在一次创作文案时,因为在创意方面和公司领导的想法出入比较大,而他却一直坚持用自己的创意,之后没过多长时间,小刘便接到公司人力部门的通知:自己被辞退了,理由是他在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

专家说法

“试用期不合格”不能成为辞退正式员工的借口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是有证据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二是必须在试用期内。”河北北华律师事务所马铁民律师表示,试用期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为相互了解、选择而约定的不超过法定期限的考察期。然而,对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期满后企业能否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劳动部对〈关于如何确定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请示〉的复函》明确规定:对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劳动者,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若超过试用期,则企业不能以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对此,马铁民认为,上述案例中,小刘在试用期结束后才与用人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这本身就存在问题。

“试用期存在的前提是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试用期存在于劳动合同期限中,并且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马铁民认为,上述案例中,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在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前双方为事实劳动关系,而不是试用期。而小刘在该公司工作的前三个月,双方并没有签订劳动合同,试用期本身就不可能存在,用人单位以小刘试用期不合格为由将其辞退是违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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