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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需按职工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否则缴保障金

2012-12-16 14:54| 发布者: administrator| 查看: 797| 评论: 0|来自: 昆明日报

摘要: 昆明日报讯 记者李丹丹报道 《昆明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征求意见稿)》将于11月23日举行听证会。《规定(征求意见稿)》要求用人单位应当履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责任和义务,按不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 ...

昆明日报讯 记者李丹丹报道 《昆明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征求意见稿)》将于11月23日举行听证会。《规定(征求意见稿)》要求用人单位应当履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责任和义务,按不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智通人才网求职资讯

10多年来,昆明市实施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解决了11200多名残疾人的就业问题。到2010年,累计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3.3亿元,解决了残疾人就业工作中的职业培训、就业援助等经费问题。 智通人才网求职资讯

《规定(征求意见稿)》要求,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其他城乡各类经济组织(统称用人单位),每安排1名2级及以上视力残疾人就业按安排2名残疾人就业计算。凡计入安排就业比例的残疾人,需经市或县(市)区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确认。 智通人才网求职资讯

值得注意的是,《规定(征求意见稿)》要求,用人单位应为残疾人职工提供适合其身体状况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不得在晋职、晋级、评定职称、报酬、社会保险、生活福利等方面歧视残疾人职工。应根据本单位残疾人职工实际情况,对残疾人职工进行上岗、在岗、转岗等培训。 智通人才网求职资讯

《规定(征求意见稿)》强调: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单位,需根据差额人数按上年度全市职工年人均工资标准(以统计部门公布的数据为准),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未按照规定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由财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还应当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 智通人才网求职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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