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择职业的权利是《劳动法》规定的劳动者的一项基本权利,有些人认为,只要提前30天通知用人单位,劳动者可以随时跳槽。其实这种看法是片面的,因为法律在赋予劳动者有跳槽选择工作的权力的同时,也对一些特殊的人物和特殊的情况作出一定的限制。因此人才情报网提醒广大跳槽人士应遵守法律的规定,违反法律则承担责任。
1、合法解除与原单位的劳动合同 《劳动法》第17条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劳动者未解除与原单位的劳动合同,就跳槽到其他单位,是违反劳动合同的行为,应承但违约责任。《劳动法》第24条规定“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第31条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第32条还规定了劳动者可以随时解除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的情况。即:(一)在试用期内的;(二)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三)有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2、支付相关费用 依据劳动法的这些规定,跳槽者解除与原单位的劳动合同,必须符合上述关于协商解约、预告解约、无条件解约的条件。《劳动法》第102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依据《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的第四条规定包括:(一)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二)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三)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四)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劳动合同对有关费用有特别的约定,即使是合法解除劳动合同的,也应依据合同的规定,偿付用人单位相关的费用(劳动者依法无条件解约的除外)。 3、承担保密义务 《劳动法》第22条规定“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按照劳动部《关于企业职工流动若干问题的通知》的规定,用人单位与掌握商业秘密的职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商业秘密有关事项时,可以约定在劳动合同终止前或该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时间内(不超过6个月),调整其工作岗位,变更劳动合同中相关内容;用人单位也可规定掌握商业秘密的职工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内(不超过3年),不得到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但用人单位应当给予该职工一定数额的经济补偿。 (编辑:王茜) 如果本文对您没有任何帮助,您还可以参考更多面试及简历技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