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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休假长假能否连休 法律对此没有强制规定

2012-12-16 14:52| 发布者: administrator| 查看: 505| 评论: 0|来自: 大河网

摘要: 2008年1月1日起,自强制性的《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施行以来,很多人萌生了将公休假与法定长假一起休息的想法。但各种假期能否连休?昨天,劳动部门对此明确说明,劳动法
    2008年1月1日起,自强制性的《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施行以来,很多人萌生了将公休假与法定长假一起休息的想法。但各种假期能否连休?昨天,劳动部门对此明确说明,劳动法律法规对此并没有强制规定,若连休还需要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 智通人才网求职资讯

    在郑州一家公司上班的王先生说,他们单位的人手有限,他曾经跟领导说过好几次了,准备将公休假与国庆长假一起休,开车到南方转转,但不巧的是,他的一个同事也想两个假期连休,去国外探亲,至今,两人的申请一直都没有得到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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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昨天,记者对身边的30名市民进行了调查,绝大多数愿意连休。一些单位对此明确表示,假期连休,应以不影响正常工作为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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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昨天下午,郑州市劳动局12333服务热线工作人员解释说,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明确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智通人才网求职资讯

    “法规中并没有明确规定说,不允许将公休假与国庆等长假放在一起休息。一般来说,单位都会根据工作情况,合理安排职工休假,即使单位不同意职工将公休假与国庆等长假放在一起休息,只要单位在一个年度内安排有休假,就不属于违法。” 智通人才网求职资讯

    “关于休假的时间安排问题,没有强制性规定,如果职工想将公休假与国庆等长假放在一起休息的话,则需要职工本人与用人单位协商。”河南省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厅有关人员解释说,用人单位可以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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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名工作人员提醒说,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年休假工资报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或者劳动保障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该单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外,单位还应当按照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职工加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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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王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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