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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签订劳动合同企业自吞苦果

2012-12-16 14:54| 发布者: administrator| 查看: 639| 评论: 0|来自: 鲁北晚报

摘要: 近日,沾化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劳动争议纠纷案件,某劳动者应聘到用人单位从事销售工作,因工作岗位特殊,经常到外地出差。某劳动者自2009年2月应聘到用人单位上班,直至2009年7月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双方 ...

近日,沾化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劳动争议纠纷案件,某劳动者应聘到用人单位从事销售工作,因工作岗位特殊,经常到外地出差。某劳动者自2009年2月应聘到用人单位上班,直至2009年7月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双方一直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后双方发生争执,依我国劳动争议纠纷案件处理程序,首先由当地劳动行政主管部门下设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进行劳动仲裁。劳动仲裁委员会裁决,该用人单位应补发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直至解除劳动关系之日共计4个月的双倍工资差额,并补发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的加班工资差额。 智通人才网求职资讯

用人单位对该裁决结果不服,向沾化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称,2009年2月某劳动者应聘到单位处从事销售工作,同年7月双方解除劳动关系。此后,某劳动者以用人单位不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应支付加班费和经济补偿金为由对用人单位提起劳动仲裁。用人单位认为双方不签订劳动合同过错在于某劳动者,某劳动者属于一线销售人员,执行特殊的考勤规定,在出差期间遇有节假日和休息日可以自行安排,不存在加班。故用人单位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并驳回某劳动者的仲裁请求。 智通人才网求职资讯

法院经审理认定,某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法院最终判决,用人单位应支付某劳动者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差额及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加班工资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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