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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只签试用合同视为正式合同

2012-12-16 14:54| 发布者: administrator| 查看: 6952| 评论: 0

摘要: 王小姐今年7月份毕业后,被某IT公司招用。签约当天公司负责人对王小姐说:凡是新招用的职工要先签订三个月的试用合同,每月工资1160元,试用合格后再签正式的劳动合同,每月工资3000元。为了保留岗位,王小姐和单位签 ...

王小姐今年7月份毕业后,被某IT公司招用。签约当天公司负责人对王小姐说:“凡是新招用的职工要先签订三个月的试用合同,每月工资1160元,试用合格后再签正式的劳动合同,每月工资3000元。”为了保留岗位,王小姐和单位签订了该试用合同。但王小姐认为该公司的做法不合法,于是致电咨询法律援助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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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给王小姐做了解答:依据《劳动合同法》第19条第4款规定:“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只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该法83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后的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该公司与王小姐签订试用合同违反了我国劳动法律法规。其单独签订的试用合同被视作是正式合同。 智通人才网求职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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