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12-16 14:54| 发布者: administrator| 查看: 528| 评论: 0|来自: 湘潭在线
(湘潭日报记者 廖英 通讯员 欧迪民)根据《湖南省实施<失业保险条例>办法》和2011年最低工资标准, 从2011年11月起,湘潭市失业保险金标准调整为:城区范围内744元/月;湘潭县、湘乡市、韶山市辖区内672元/月。失业人员门诊医疗费相应调整为:城区范围内37.2元/月;湘潭县、湘乡市、韶山市辖区内33.6元/月。失业保险金标准调整后,与失业保险金挂钩的其他失业保险待遇标准作相应调整。 智通人才网求职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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