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不是为了达到人性化管理的目的,即使业绩差的员工也给机会,那么企业无论何时都没必要采取淘汰的手段呢?不是的。末位淘汰同时还有其他的企业主动清退(劝退)员工(同含高管)的方案适用于员工绩效为负的以下情况:一是在一定时间范围上的宽幅定性控制。员工在规定若干考核周期内(如二年以上)的指定关键业绩指标的累计绩效分值为负,就触发了“被离职”的红线;二是不限时间范围的精确定量控制。员工在一次或几次具体绩效项目业务的绩效情况统计中累计绩效达到需要被动离职的负绩效红线值时,适用“被离职”之法。这样将淘汰与员工的负绩效挂钩但并不是所有的负绩效情况都适用淘汰,才算得上是人性管理,给足了员工机会,也不会给企业管理上和效率上造成什么影响,被淘汰的员工心服口服,业绩好留在企业的员工也会从内心感怀企业的人本伟大。 至于上文第一段所说的希望集团高管进行5-10%流动率的岗位管理的做法,本人认为这种操作难以保证科学。淘汰应该是要同类比较后才能淘汰,有比较才有鉴别,而分管不同部门的高管,理论上可以按其管理的具体部门的绩效指标完成情况折合成分数打分,以绩效的总分数来比较他们的业绩高低,确定淘汰的次序,但实际上这只是形式上可比,不同部门的工作本质上是不可比的,按这种总分数高低应用在薪酬上还勉强说得过去,但是如果以此作为淘汰用途的打分,完全不合道理,完全没有科学性。而如果在处理方法上不做统一的比较打分,就各部门各自完成指标的情况好坏来确定等级,再与分值挂钩,再排序的话,又会导致各分管领导把精力放在事前争取降低分管部门的执行目标的标准上,以此来获得事后更高的完成规定目标任务的绩效执行质量等级,这样的考核就可能会演变成从争取绩效指标的实施质量的提高到争取领导了,导致绩效考核的实质完全变味。所以,只有同类型的绩效工作方可进行比较,不同部门的绩效工作是完全不同的,不管可用何种方式得到最后的量化的绩效评分结果,至多只能用于薪酬管理,而用于岗位管理特别是决定谁将淘汰这样的大事,是不科学不可以的,这只限于同部门之间进行。但是按照上面的分析,除非员工是属于被判定位于红线区的不可饶恕的几种负绩效的情况,像这种非人性化的主动淘汰员工的方式也都完全没有必要实施。 智通人才网求职资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