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A经招聘进入某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了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入职后,该公司即对其进行入职培训,并派A远赴上海总部参加新进员工的封闭训练,吃住都在星级酒店,还高价聘请了培训讲师,花费巨大。不料,在试用期未满时,A以不适合该公司工作为由,提出辞职,某公司提出A应支付其高额培训费用后才能批准辞职。A拒绝,由此双方产生纠纷。 石伏龙律师分析:根据《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处理依据问题的复函》规定:“用人单位出资对职工进行各类技术培训,职工提出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如果在试用期内,则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该培训费用。如果试用期满,在合同期内,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劳动者支付该培训费用,具体支付办法是:约定服务期限的,按服务期限;没约定服务期限的,按劳动合同期;即没有约定服务期又没有约定劳动合同期的,按五年服务期等分出资金额,以职工已经履行的服务期限递减支付”,本案中,某公司对A某进行的培训尚在试用期内,故A某在试用期要求解除合同,不需支付培训费用。 律师意见:对劳动者进行培训必须是技术培训,具有专项性。培训时间最好在试用期过后,培训的对象应当为公司的核心员工,并约定明确服务期限和违约金,培训的费用必须有正式的凭证,公司应当保留充分的证据,这样才能即让员工得到很好的培训,又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防止公司的利益损失。 智通人才网求职资讯 |||感谢石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