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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对女工产假有何规定?

2012-12-16 14:41| 发布者: administrator| 查看: 594| 评论: 0|来自: 湖南HR精英俱乐部

摘要: 核心提示:《劳动法》第62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8条规定“女职工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 ...
核心提示:《劳动法》第62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8条规定“女职工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第4条规定:“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以上规定,法定的产假期为90天。用人单位可以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对产假时间另行规定,但不得低于法定标准。如果因为特殊情况休假超过90天的,只要有医院证明就可以向单位请病假,但病假期间不能享受产假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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